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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庭前独角兽
作者 :暨秉恒(松江法院法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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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0.5.28
地点:会议室
合议庭成员:
审神判很长 郝专耶(行走的民法典)
审深判深员 甄纠洁(因嫌弃离婚案被分去继承组的女法官)
人民陪审员 卫神莫(法律的生命在于十万个为什么)
书深记深员 守抽矜
郝专耶:让我们为可怜的老约翰默哀三分钟。
合:……
甄纠洁:作为主审法官,我有必要再对案情作个复盘。
本案为遗嘱继承案。被继承人老约翰,卒于2018年12月31日,临终前录制了一段霸气侧漏的自白视频。他的遗产范围包括:十九套房产,三家上市公司的股权,两百亿的资产…艾玛这真是壕啊!
我继续…老约翰生前曾经留过五份遗嘱:
1
大儿子持有的自书遗嘱,由约翰于2016年亲笔书写。
2
二儿子持有的代书遗嘱,形成于2017年,由他人代写,约翰只签了个名儿。
3
小儿子持有的律师见证遗嘱,形成于2018年,约翰连名儿都懒得签,只按了个手印。
4
私生女持有的公证遗嘱,形成于2019年的平安夜——真巧,就在约翰死亡前一周!
5
遗产管理人提交的录像遗嘱,形成于约翰死亡当天。
但每份遗嘱的内容简直天差地别!感觉他每年都在翻一个子女的牌牌,把前一个子女打入冷宫~
不好意思跑题了,现在我纠结的问题是……
卫神莫:打断一下,同一个人立的遗嘱,名称的差距怎么这么大?
郝专耶:知识点高能预警 ?
我国现行法律中,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五类。
1
公证遗嘱,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。
2
自书遗嘱,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3
代书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
4
录音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
5
口头遗嘱,仅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成立,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,口头遗嘱无效。
甄纠洁:好了,我继续说,我纠结的问题是……
卫神莫:再打断一下:那本案中的律师见证遗嘱和录像遗嘱又是个啥?
郝专耶:知识点二次高能预警 ?
律师见证遗嘱一般是律师打印的,它其实也是一种代书遗嘱,而录像遗嘱虽然无明文规定,但很明显,录像比录音更加奥力给啊~
所以说,卫老师的问题真是一针见血!我们全国人大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,在刚刚通过的《民法典》中,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。
打印遗嘱
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录音录像遗嘱
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,记录年、月、日。
卫神莫:啧啧啧,这个老约翰真是个神棍啊,在《民法典》出台之前,竟然就如此有先见之明的立下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,果然姜是老的辣!
甄纠洁:我纠结的问题是……遗嘱效力哪家强?
卫神莫:朴素的生活经验告诉我,谁立到最后,谁效力最强。
郝专耶:大方向是对的,不过有一个例外:公证遗嘱是豪横的“遗嘱之王”,它具有“一票否决权”,除非被新的公证撤销掉,否则它到哪儿都是横着走,即便后面有100份普通遗嘱都白搭。
但是,敲黑板了!!!
公证遗嘱的这个优势即将也要成为历史了——《民法典》规定: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所以,从民法典往后,不管你是啥样的遗嘱,谁笑到最后,谁笑的最嗨~
甄纠洁:这个立法修改太太太太太赞啦!要不是老约翰这样老谋深算的大富豪,谁又能在病入膏肓时找到公证员撤销呢?恐怕公证员来的时候人已经上天了。
郝专耶:没错,但正因现在民法典还没实施,约翰未雨绸缪的找来了公证员撤销了公证遗嘱。当然,玛丽意图谋杀的行为虽然未遂,也有可能让她丧失继承权,即便是《民法典》中新增加的被继承人宽恕制度也救不了她了!
被继承人宽恕制度:
对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,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,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害被继承人设立、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的:
“确有悔改表现”,“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,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”。
但是对于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”、“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”的情形,不适用宽恕制度。
这里的故意杀害,也包括玛丽这种未遂的情形。不过嘛,玛丽的谋杀案还在侦查阶段,我们就先不给她扣帽子了。
卫神莫:那么效力最强的就是最后一份录像遗嘱了?
甄纠洁:结论没有问题,但是不会写小说的法官不是好编剧,魔鬼藏于细节之中。
卫神莫:???
甄纠洁:假如没有最后一份遗嘱,而是由另外几份遗嘱进行PK,让我纠结一下他们分别有什么bug:
第一份自书遗嘱
形式完美,但是老约翰在临终自白里说自己有挪用公款的把柄在大儿子手中,是在胁迫下立的遗嘱。如果结合这份自白,我们进一步查明胁迫行为属实,那么该遗嘱应认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!
所以,威逼利诱他人立遗嘱?法庭劝你醒醒吧!受胁迫而订立的遗嘱无效。
第二份代书遗嘱
代书人森无法出庭作证导致这份遗嘱的证明力弱爆了!因为他人代书的遗嘱很容易伪造,代书人和见证人同时到庭说明情况是很有必要的。你看看这个老约翰也忒不厚道了:他知道森必须出庭作证,但他死前大概心情不好,为了不让这份遗嘱生效,居然把森给活生生的藏起来了!
所以,立代书遗嘱?法庭劝你醒醒吧!万一代书人心情不好偏不到庭,你可能就败诉了。
第三份律师见证遗嘱
只按手印而没有签名,在形式上存在巨大的瑕疵,因为我们很难确定是约翰本人的手印,而且约翰现在已经化成骨灰了,连指纹鉴定都做不了。
所以,只摁手印不签字?法庭劝你醒醒吧!现在都什么时代了,摁手印那是杨白劳干的事儿~
郝专耶:纠洁法官最近是被手头的100个继承案逼疯了吗?感觉根本停不下来啊,鼓掌!
甄纠洁:领导谬赞~~但最后我还有一个纠结:约翰的临终自白里对那帮不肖子孙的痛斥是否具有“铁证”的效力?他在每份遗嘱都留一手——这样油爆枇杷半遮面的遗嘱,到底算是有效还是无效?
郝专耶:emm…我认为,约翰的自白不能作为孤证直接被认定,你怎么知道他有没有在忽悠观众,何况老人家心思敏感,情绪不稳定,发个牢骚今天骂儿子明天骂孙子太常见了~老人家的一番叨叨最终还是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相互印证才行。
甄纠洁:有道理,这个老谋深算的约翰,在每份遗嘱里都留一手,说明什么?说明他压根就瞧不上这几个瓜娃子,一定是被他们折腾的不耐烦了,所以打个太极,故意立上几份效力有瑕疵的遗嘱打发他们…
好啦,既然合议庭对于遗嘱效力问题没有争议了,那么再让我纠结一下最后一份遗嘱讨论遗产分配问题。
郝专耶:说到遗产分配,插句题外话,本案中老约翰具有国际视野,才聘请了专门的遗产管理人,一般继承案件中是没有这个概念的。
又敲黑板了!!!
在《民法典》中,同样增设了“遗产管理人”的概念,相信在一些继承人众多、财产数额巨大的案件中,对避免部分继承人私吞遗产、保护遗产不被损毁和散失、协调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等问题产生重要的意义。
甄纠洁:唉!瞅瞅这几个不肖子孙,再听听约翰临终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自白,真可谓:法庭上的爱,比电影更深沉!
卫神莫:(点头流泪)
郝专耶:(面无表情)
甄纠洁:约翰只给了二儿子和小儿子留了1%的银行存款,但即便如此,也有2个亿,够我高枕无忧两辈子了!其余的遗产,老约翰都遗赠给了管家那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儿子,他叫什么来着?对了,阿甘,他爸爸叫阿加沙~
卫神莫:什么是遗赠?
郝专耶:知识点最后一次高能预警 ?
在遗嘱中将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,叫遗嘱继承;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象,叫遗赠。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:
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表示放弃继承的,视为接受继承;
受遗赠人则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,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
甄纠洁:管家的儿子阿甘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己没法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,他爹是他的法定监护人,已经在两个月内替他接受了老约翰的馈赠。
卫神莫:我心里总有这样种感觉,老约翰之所以将遗产赠与管家那没有子嗣的儿子,可能是依然期待某位子女能浪子回头,在未来的岁月中,以真诚和善良对待管家父子,再由管家将偌大的家业重新交付到亲生骨肉的手中吧。
甄纠洁:约翰的悲剧,其实是他自己造成的,他重蹈了父亲的覆辙,而他的子女身上也深深烙印着他的弱点。真希望把这个案子写成文章,警示普天下的父母和儿女。关于题目我好纠结,你们觉得《作为女法官,我不喜欢审继承案》怎么样?
郝专耶:你去年说不喜欢审离婚案,现在把你调到继承组了,你又不喜欢审继承案了,你这个工作态度,不如回家卖红薯!
甄纠洁:……
郝专耶:鉴于大家在评议中没有原则性的分歧,我宣布,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:
一、被继承人约翰在三家上市公司(名称略)持有的股权归阿甘所有。
二、被继承人约翰名下的十九套房产(地址略)归阿甘所有。
三、被继承人约翰名下的银行存款(名称略)188亿元归阿甘所有。
四、被继承人约翰名下的银行存款(名称略)2亿元归杰瑞和哈利共同所有。
甄纠洁:同意!
卫神莫:同意!
郝专耶:老约翰虽然是个老谋深算又心狠手辣的主儿,但他用自己的故事教会了我们: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遗嘱。
甄纠洁:他还用他的五份遗嘱帮我们解读了《民法典· 继承篇》,解除了我心中的纠结。让我们感谢他的解读,祝他来世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!
同时祝贺《民法典》刚刚顺利通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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